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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从年开始,每年的4月16日正式确定为“世界噪音日”。近年来,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及使用权人之间,因噪音等不可量物侵害所导致的纠纷频频发生。被吵得受不了时,究竟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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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举证能不能只靠录音?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梁女士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后张先生将自己所有的号房屋对外出租。梁女士称,号租户恶意制造噪音,特别是早上六七点左右多次敲砸地板,小孩玩玩具、跑动等,并且有时候晚上十一点后往地上扔东西,存在超出正常相邻关系的噪音,致使其不堪其扰,并诊断为焦虑障碍,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元。

张先生辩称,梁女士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租户产生的声音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梁女士一直对其及租户存在不满情绪,其前后将房屋出租给三任不同的承租人,梁女士均以噪音为由投诉、上门滋扰,严重时还殴打承租人,造成承租人退租。梁女士一再以“噪音”为由投诉,完全是自身问题,所以不同意梁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法庭当庭释明,梁女士未对噪音相关问题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女士以号房屋制造噪音为由主张其相邻权受到侵害,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为自行录制的录音。从录音反映的情况来看,楼上住户发出的声响并未明显超出有孩子家庭生活起居的合理范围。梁女士也未提交专业检测机构的报告等其他证据,证明住户发出的声响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国家标准范围,现梁女士无法证明张先生存在侵权行为,亦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损害结果与张先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驳回了梁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梁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作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主张排除妨害的原告,应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的内容主要包括:(1)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2)相邻义务人实施了相邻妨害行为;(3)原告相邻权益受到侵害;(4)被告行为与原告相邻妨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主张受到噪音妨害的一方一般会提交自行制作的音频,受录制时间、地点、人为因素、设备因素及其他因素影响,对方当事人一般对该音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由于每个个体对声音的忍受能力并不相同,不同分贝的声音对同一个体、或同一分贝的声音对不同个体造成生理上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范围,那么相邻人有义务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产生声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楼下住户负有对声响的容忍义务。当然楼上住户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楼下住户遭受声音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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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噪音导致租金损失也可求偿

案情简介

张先生名下有一套办公用商品房,隔壁是宇宙公司的经营地。由于宇宙公司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发出噪音,且全天候不间断运行,致使张先生的承租人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张先生在房屋出租时,有意向的客户也均以无法接受噪音为由未签订合同,导致房屋迟迟未能出租。张先生将宇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采取根本措施,彻底消除屋内的噪声污染,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承担本案鉴定费及诉讼费。

宇宙公司辩称,机房噪声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不影响办公。房屋未能出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租金、装修、位置等。张先生的房屋未出租,与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其公司已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降噪处理,故不同意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中,张先生就宇宙公司机房产生的噪声对隔壁的影响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房昼间、夜间运行时,隔壁3个检测点噪声的测量结果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噪音排放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宇宙公司放置的空调、服务器所产生的声音超过国家相关规定标准,造成噪音污染,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给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损害,张先生要求宇宙公司停止侵害,整改消除房内的噪声污染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噪声干扰解除,导致其租金损失,宇宙公司对此应予以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在卷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法院判决宇宙公司对机房再次进行隔音处理,降低噪声至国家标准之内并赔偿张先生租金损失37万余元。

宣判后,宇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在相邻关系中,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对于来自相邻不动产的轻微侵害,在没有超出可容忍的限度时,应当予以必要容忍。但如果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受侵害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张先生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噪音妨碍的存在,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宇宙公司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对涉案房屋噪声的产生承担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宇宙公司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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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问题起争端维权方式需理性

案情简介

蔡先生与张先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某日晚23时左右,因觉得楼上噪音扰民,张先生上门找蔡先生理论,双方发生冲突,蔡先生持刀将张先生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蔡先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蔡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蔡先生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彭先生因不满小区广场内居民休闲娱乐噪音影响其休息,于是将空啤酒瓶及未开封瓶装啤酒从窗口向外抛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但是彭先生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被公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先生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彭先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最后判处彭先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释法

以上两则案例均系因噪声问题引起,行为人因不能理性维权,最终导致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面临噪声侵害时,应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可以向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反映情况,也可以拨打市民热线,由上述机构居中予以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或者投诉,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的,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切不可逞一时意气。

(文章中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普法

版面编辑:王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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