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四川绵阳邓女士在一家休闲会所打麻将时突发脑溢血昏迷。会所老板得知情况后,先给邓女士弟弟打电话,一小时后才拨打。3月,邓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该会所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休闲会所在邓女士发病时的救助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邓女士的死亡结果应承担20%的责任,共赔偿15万余元。(上述新闻来自成都商报)这家休闲会所被判决承担20%的责任,很合理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休闲会所的老板作为会所的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该女子昏迷后,应当及时送医并联系女子家属,应为而不为,致使女子一小时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休闲会所在女子昏迷后及时送医并联系家属了,其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已经合理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女子因为自身原因突发脑溢血,该危险并非由休闲会所管理者或者其他第三人创设,因此如果会所管理者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后,是不用承担侵权责任的。那假设如果该女子并非因身体原因突发脑溢血,而是在场所内被第三人加害呢?比如同桌的麻友因为一直输钱,心生不悦,抄起板凳就往该女子头顶砸去致使该女子昏迷呢?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此时侵权责任由加害的这位麻友承担,如果休闲会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即未采取防范或者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者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补充责任。此处的情形为,麻友加害该女子,休闲会所老板没有报警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更没有叫保安或者采取其它一些措施去制止第三人,此时才可以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毕竟即便出现上述情形,加害行为终究是由麻友实施的,对于该女子的损害结果,麻友的行为是直接原因,休闲会所管理者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也只是该女子损害结果的间接原因,因此只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即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可要求承担。如果该麻友实施完加害行为就跑了一直找不到,或者虽然找到了麻友,但是麻友很穷没钱赔偿,此时才可以要求休闲会所承担责任,休闲会所老板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该麻友追偿;如果麻友不但没跑,而且还很有钱,直接承担了对该女子的赔偿责任,那自然也就不用再向休闲会所老板追偿了。生活中还有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就是同行饮酒者相互间的安全注意义务。共同参与饮酒的人,对彼此有安全注意的义务,在饮酒活动结束后,需要将共同饮酒者送至其家人处照看或送其至家中。如果送到酒店,饮酒者休息时猝死,也是不能免除共同饮酒者的侵权责任的。最好的做法就是送饮酒者回家,亲手交到其家属手中,此时才完成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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