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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晋鑫

目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了全面深入期,一大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已经依法得到审判、惩处。大多人知道“涉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么“涉恶”具体是指哪些案件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对于“涉恶”在《刑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既然在国家大力开展的这项斗争中将“扫黑”与“除恶”置于同等地位,那么“涉恶”案件必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具有相当性,属于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根据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涉恶”案件即“恶势力犯罪”,而“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扫黑

虽然《刑法》中为没有“恶势力犯罪”的专门规定,但上述两部《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涉恶”所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品、运输*品、制造*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见,涉恶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为主要犯罪活动,另一类为可能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在《刑法》中均有相应罪名,但是上述列举并非具体罪名且并非采取穷尽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另外还需注意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由于黑恶势力一般是通过一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人民群众很难辨别、准确认定,而公安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往往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为此公安机关总结了13类涉黑涉恶案件及相应的29种外在表现形式。

扫黑

13类涉黑涉恶案件包括:

1、威胁*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权安全以及向*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2、城区、城乡结合部盘踞一方的黑恶势力。

13、校园及周边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殴打等暴力欺凌的黑恶势力。

扫黑

29种外在表现形式为: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博、吸食注射*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2)在纠纷、 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的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 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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