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犬类管理,优化市民居住环境,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引导文明养犬,即日起县城管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县内开展犬类管理整治行动,并制定本办法如下:一、带狗出门必须束犬链并随身携带小铲子(或硬皮纸)和塑料袋,随时清理狗的粪便。二、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三、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候车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四、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将处以元罚款。五、如发现公职人员未按以上规定遵守,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在新闻和公众平台上曝光。绥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年7月20日来源:绥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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