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非定居),离开通常的生活环境,在其他地方短期停留的活动。既是人们对物质的消费,更满足人们对精神的追求,是一种异地、短暂、业余和享受的精神生活体验方式”。

“旅游者(tourist)”最早见于英文词典,俗称“游客”,即参加旅游活动的人们。以观光和旅游为目的外来游客,为了满足好奇心或身心愉悦而旅行的人。"根据世界旅游组织关于旅游者的规定,旅游者是指为娱乐、休闲、运动等目的,在居住国旅行超过一天且不满一年的人,无国籍限制。

用这个概念来定义的话,通用的技术性指标一般都涉及离开惯常居住地,但是对于近年来国内出现的省市一日自驾游和高铁游的现象,存在一些定义不明的障碍。因此,《旅游法》在旅游者的定义中只规定了旅游活动的内容为观光、度假、休闲等形式,没有以时间和空间的变化作为判定的标准。因为旅游目的地的评价通常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困难性,所以一般只能结合具体的旅游目的地来判断是否属于旅游者。

虽然《旅游法》对旅游者的定义比较模糊,但学术界普遍认可旅游者应具备两个核心定义:1、技术性定义:是为了休闲或其他目的(非定居),离开惯常环境,到其他地方连续时间不超过一年停留的活动。2、概念性定义:在非工作时间来到非惯常环境寻求快乐的行为。

《马尼拉宣言》指出,旅游“承认人类具有休息和娱乐的基本权利”。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旅游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重视。旅游作为国人普遍的休闲生活方式,较普通生活消费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不仅需要满足其基本的物质利益需求,也要同时满足其精神利益的追求。

我国《消保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旅游者作为特殊类型的消费者,虽然本质上也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但与普通消费者有所区别。

旅游消费的核心不仅限于基础的物质利益,更在于满足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旅游者的消费需求不仅包括旅游过程中购买或使用的实体物品,还包括旅游活动中为旅游活动目的接受的各种服务以及观看、感受到的精神体验等无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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